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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实施
气象观测场周边将限制建楼、修路
  • 2012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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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琵琶山路与任城大道交汇处西北角的气象观测场。 李蕊 摄
  本报济宁11月26日讯(记者 李蕊) 12月1日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以法律形式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26日记者从济宁市气象部门获悉,《条例》实施后,在气象观测场周边建楼、修路、挖水塘、植树等,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的允许。
  “目前济宁市共有11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38个区域气象自动站,这些场站得出的基础数据为天气预报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济宁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副科长蔡鹏告诉记者,济宁本地的11个气象观测场大多都属于国家一般气象站,它们较均匀地分散于济宁的十二县市区内,为气象观测预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数据。由于气象观测场地因考虑到阳光照射、城市效应等因素对周边环境有较高的要求,所以一直以来各地在选择观测场地时一直都比较困难。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建筑物影响到了现有的气象站探测环境,从而也间接影响到本地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其中,近两年汶上、济宁、邹城三处气象观测场均因各种原因搬迁。而济宁城区唯一一处气象观测场地,也已于2008年由原来的李营镇迁至目前的琵琶山路与任城大道交汇处西北角。
  记者了解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气象观测环境及相关设施的保护也将明文规定被纳入法律条款中。其中对于国家一般气象站,禁止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就是说如建筑物为10米,那就必须在距离观测场80米以外建造。此外,还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禁止在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禁止在其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禁止在其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据悉,《条例》实施后,凡在气象观测场周边建楼、修路、挖水塘,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实地勘测后,在规定范围以外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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