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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暖也要交40%热损失费
陵县物价局:在收取规定范围内
  • 2012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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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王明婧) 近日,陵县世纪家园的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小区不要集中供暖,还需交取暖费全额40%的热能损失费,这合理吗?
  李先生2010年购买了世纪家园的一套二手房,原房主2009年没有要暖,李先生购买后2010年和2011年也没要暖。“今年想要暖气,热力公司的人说要补交热能损失费后才能交取暖费。”李先生很不理解,不要暖气还要交钱,40%的比例实在有点高。记者了解到,李先生购买的是87平方米的住宅,按照当地12元/平方米的取暖费算下来,2009年—2011年李先生要交纳1200元。
  泉鑫热力公司一程姓工作人员表示,即使客户不要暖,供暖时会有热损失,客户也会间接受益,所以要交纳热能损失费。2008年陵县物价局曾颁发了《关于确定我县城区地热供暖收费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已供暖的楼盘购买住宅但不启用采暖设施或不居住的用户,供热企业可按照热价的40%收费。”德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科吕科长表示,县区收费由县物价局审批,不通过市局。
  “我们这有特殊性。”陵县物价局一王姓工作人员表示,陵县的供暖企业都是私营,多是用地下水供暖,没有采取集中供暖,不享受政府补贴。“取暖费已定的很低,热力企业自负盈亏,权衡后定出40%的比例。”另外,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颁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15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热能损失费按照40%收取是在规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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