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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工伤,在哪看病就在哪结算
明年起,工伤职工跨区就医不用再跑腿,227个项目纳入基金支付
  • 2012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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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2013年1月1日起,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等227项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日前,青岛市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多项惠民政策出台。
工伤医疗费可就地结算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
  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起,五市的工伤职工到市内七区的医院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在该医院结算即可,不需要再回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了。
检查化验项目纳入基金支付
  明年起,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也首次纳入了工伤基金支付范围。227个项目中,除病历工本费、急诊挂号费、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等基本的住院服务标准外,还包括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诊疗项目,具体项目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
  同时,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从明年开始必须要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后,会先后到不同的医院进行治疗,使用专用病历之后,可以便于医生了解工伤职工此前的治疗、用药情况,以避免重复检查和用药。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违规将严惩
  另外,市人社局提醒,对违反规定进行过度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保险医学专家进行审查。属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
  对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种情况不予支付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9种行为所发生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分别是: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三个目录”医疗费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含经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病历或未按照核定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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