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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因地打架受伤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 2012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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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7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王某与赵某因一块村内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双方均构成轻微伤。2012年10月15日,沾化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赵某对本次矛盾的发生负有同等的责任,各自赔偿对方损失的50%。
  王某与赵某同为沾化县下河乡某村村民,双方因一块村内空地的使用权产生矛盾。2012年3月29日16时许,王某在争议地块上种树,赵某将其中一棵树拔掉。随后,王某、赵某发生争执,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二人都不同程度受伤,闻讯赶到的村民将双方拉开。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王、赵二人均已经构成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公安机关治安卷宗,全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综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赵某作为同村居民,邻里之间应当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王某、赵某因争议地块产生冲突,继而互殴,双方均未能冷静解决纠纷,在纠纷中致伤对方,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赵某的各项损失亦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以上赔偿相抵后,赵某实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80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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