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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前不办证既要补种又罚款
文/图本报记者何泉峰通讯员王晨曦
  • 2012年1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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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林木现场。通讯员 王晨曦 摄
  近日,金乡一村民因非法滥伐河堤防护林木,被森林公安局处以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来处罚。11月28日,记者从济宁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涉及滥伐林木案件共计800余起,其中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私自砍伐林木案件数量占到了一半以上。

未办采伐证,滥伐河堤防护林
  近日,金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至司马镇苏河东堤田庙村南段时,发现一处较大面积树木被砍伐现场。
  经过调查民警得知,这些树木是金乡县化雨镇的村民庞某雇用他人采伐的。“虽然这片林地的林木权归属庞某,但在砍伐前,他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部门允许私自砍伐,已经触犯法律,属于非法滥伐行为。”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勘验测量,所伐林木共计31株,活立木材积为4.4487立方米,经金乡县物价局鉴定,确认其滥伐林木的价值为2300元。
  随后,民警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庞某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15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共计6900元罚款。

无证采伐者,多存在侥幸心理
  “与庞某情况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截止目前,在今年的800余起涉林案件中,无证采伐案件就有400多件。”济宁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宗长玲告诉记者,从这些案情来看,违法行为主要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过多采伐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据了解,《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同时,根据《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要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育林基金,不能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或销售收入证明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按当地该类木材的市场价格计征。
  “办案中,多数滥伐者表示知道这些规定,但是为了省去一部分费用,多采伐一些树木,在侥幸心理的影响下,才因小失大。”宗长玲说,采伐林木前一定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期限、树种、林种、面积、蓄积等进行合法采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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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森林总量 关乎生态战略
  “根据山东省统一规定,十二五期间,济宁市森林采伐限额合计338649立方米。”济宁市林业局资源和林政科科长胡连昌告诉记者,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225479立方米,抚育采伐98965立方米,更新采伐2597立方米,其他采伐11608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公益林64479立方米,商品林274169立方米。这些限额将根据每个县市区的森林覆盖情况分配,如有超出部分不予办理采伐证。
  “采伐前办理许可证,主要是为了保护济宁市的森林总量,在每年的限量内合理采伐,相反则会因采伐秩序混乱造成森林资源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胡连昌说,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不能以为是自家栽种的树木,什么时候伐、怎样伐都是自己的事,不要只看眼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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