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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
  • 2012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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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日讯(记者 张璐)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省住房和城乡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规划不能受利益诱惑随意变更,申请变更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六章七十八条,分别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其中,《条例》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范围定为全省行政区域。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在谈到城乡规划许可制度方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规划变更要持慎重态度,“不能受利益诱惑,随意变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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