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2月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永玉)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检察人员查出了陈某参与抢劫行人电动车却漏网的情况,汶上县检察院从快作出批捕决定。日前,陈某被汶上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1年1月,汶上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也曾多次参与赵某等人实施的抢劫、盗窃犯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后于2011年12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请批捕,今年1月,汶上县检察院依法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明,2010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赵某、张某、王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在嘉祥县、任城区境内沿路抢劫作案3次,抢劫过路行人电动自行车3辆,价值5150元,随后,上述嫌疑人在任城区长沟镇道口酒家门口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785元。近日,汶上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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