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了一个月,电视竟是“掉包货” |
商家称预订型号售完,临时调整却未告知顾客 | |
- 2012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12月3日讯(记者 赵松刚)3日,舜都花园的方女士反映,她从一大型商场预订一款TCL液晶电视,可商家送来的型号与她订购型号不同。 3日,舜都花园的方女士介绍,十一期间,她从胜利街的一家大型家电商场内交付全款购买了一台4299元的TCL液晶电视。与商家签订协议后,两周内商家将送货上门。方女士说,商家在十一假期结束两三天内就将电视送到家里。 送到方女士家中的电视,与方女士所订购的电视一样,都是TCL品牌,样式也极其接近。方女士说,从外表看,这台液晶电视就是她订购的品牌型号。所以,当时她并未仔细查看电视的型号,是否与她购买的型号一致。 但11月底一个偶然的机会,方女士发现,电视上的型号和收据上的型号时,发现两个型号竟然是不一样的。发现问题以后,方女士找到了商家,要求对方给出解释,并提出退货的要求。 面对方女士的质疑,商家承认了型号不同的问题,并称是在送货时发现方女士订购的型号已经售完,所以临时更改了型号,但是两者的外观、价格、功能是非常接近的。商家暗中更改型号行为,让方女士非常不满,提出退货。 虽然商家承认了更改了型号,但却不同意方女士的退货要求。商家认为,方女士已经使用电视一个多月,已经影响了二次销售,因此如果退货要交付一定的折旧费。在无法和商家达成意见的情况下,方女士将此事反映至工商部门。 经过调查取证,方女士家中的电视机型号确实与订购的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的行为属欺骗消费者行为,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在退货时交付折旧费的。最终,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商家愿意支付300元赔偿,方女士继续使用该型号的电视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