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2月4日讯(记者 王世腾 通讯员 任坤 周宇) 4日,泰山区交通运输局举行“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新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车主办理营运证时需有五辆以上经监测合格的车辆。 泰山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资金;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 目前交通局不再受理单辆车申请营运证业务,车主申请营运证时必须有5辆以上的营运车辆。办理证件时需填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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