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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解聘,员工获赔4800元
  • 2012年1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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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李磊 报道

  本报12月5日讯 9月,孙先生正常来公司上班,却接到一纸解约书,他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便来到文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今年年初,孙先生来到文登这家公司工作,因为技术原因,他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被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9月,单位在没有任何征兆下就以孙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孙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接到案件后,仲裁员进一步了解案情,随即对这一案件进行调解,并向企业讲明法理。根据国家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违法行为。
  由于该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孙先生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最终,公司一次性支付孙先生赔偿金4800元,合法维护了孙先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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