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出台《关于集约化查控执行财产的暂行规定》,将具有同质性且有集约查控可能的事项,统一交由执行办公室办理。集约查询分“必查”和“选查”。通过“必查”措施仍未查控或足额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查”。严格集约查控节点时限。 执行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需要集约化查控的,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办公室实施。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自行实施。情况紧急,需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控措施的,原则上由执行案件承办人自行实施,或经执行局长同意纳入集约查控。 专职查控人员按专业化分工要求相对稳定。集约查控事项由执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职查控人员应按照专业化分工要求,相对固定对口办理查控事项,积极与银行、工商、房管、公安等协助联动单位对接。派驻2名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参与集约化查控工作,主要负责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 (毛英民 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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