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议价42元,店家卖78元 |
| 博兴一市民多花36元买了一个钱包 | |
- 2012年12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12月6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周黎霞) 许多商品上都会有一件标牌,上面标示着建议销售价格,这个价格一般会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博兴县的肖某购买了一件商品,实际价格却比标价还高。 12月5日上午,博兴县的肖某在博兴博城五路一家精品店买了个钱包,价格为78元。回家后,她将钱包上的吊牌剪掉时发现,上面的标价仅为42元。于是,肖某找到经营者要求其退还多收取的36元货款,遭到经营者拒绝。肖某就向博兴县消协投诉。 博兴县消协受理此投诉后,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展开调解。经核实,消费者所购买的钱包上确有吊牌,并注明价格42元。且经营者销售该钱包的货架上也未有其他价格标志,钱包上未有新价格标签,故可认定42元为“明码标价”。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虽然未第一时间对价格提出异议,但经营者标价与售价不符的行为,客观上已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消协工作人员解释、教育,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退还多收取肖某的货款36元。 工商部门提醒:近年来,价格欺诈的消费纠纷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多项合法权益。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物时的粗心大意,以“标低收高”的简单手法就达到非法牟利目的。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小心核对价格,避免侵害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