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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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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
“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12月8日,这条消息被证实属实。笔者以为,如此“只罚款不扣分”体现了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充分理解和贯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的立法意图。 首先,没有充分把握交通执法的“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这就意味着,交通执法采取的是行政处罚和扣分并存的“双罚制”。 其次,当地执法部门没有完整解读“扣分制”的意义。其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不仅仅是一种惩罚,它在某种程度上,还承担着违法者不良信息记录的功能。通过它,交通执法者可以区分谁是一贯守法者,谁是经常违法者,进而对那些经常违法的人加大执法力度甚至在某些特殊工作领域,不让这些人进入。比如,只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的人才能担任校车司机。 最后,当地执法部门没能严格贯彻“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相关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如果同一周期再次达到12分,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而不计分的话,就分不清楚谁应该接受学习,谁可以不接受学习。 因此,正如专家所质疑的,“这种执法破坏了规则和法制,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不仅不应得到肯定或推广,而且还是早点取缔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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