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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对公民处500元以上罚款须备案
  •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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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9日讯(记者 刘铭 通讯员 许学昆) 9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等均须进行备案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聊城市开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备案单位包括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行政执法单位)。 
  在规定的备案范围中,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委托机关负责报备。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需在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经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有违法或者处理不当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报送备案的单位发送《行政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备案单位接到《行政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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