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孙婷婷) 9日,记者从德州市工商局了解到,德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274户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向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2010年度企业年检,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据介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名单详见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红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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