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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高息,借钱给“朋友的朋友”
债主跑路,一市民讨债无门陷窘境
  • 2012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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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9日讯(记者 廖雯颖) 因为贪图高息,济南市民王先生借给“朋友的朋友”7万元,到期却发现对方负债累累已经跑路,面临讨债无门的窘境。
  2012年6月,济南市民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称自己承包建筑工程,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向王先生借了7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两分。李某出具了借条,并找来两个朋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王先生打电话向李某催要,刚开始李某还接电话并承诺尽快还上,数次推托后,再打电话李某已经换了手机号。王先生多方打听后得知,李某因为负债累累已经跑路了。
  王先生于10月份将李某和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以公告形式通知,王先生目前只能无奈地等待明年初的开庭。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去法院报案时了解到,像他这样借钱给李某却要不回,起诉李某的人还有不少。李某先后以各种理由找多人借钱,借款总额可能已超过千万。还有一些人因为跟李某比较熟,碍于朋友面子,不好意思让李某打借条并提供担保,现在面临想起诉却没有证据的尴尬局面。
  “李某平时经常带着朋友出入高档会所,出手阔绰,也确实承包工程,当初哪里会想到他会不还钱?”王先生非常懊恼,自己并不宽裕,因为贪图利息,借给李某的7万还是找人凑了一部分,现在只能把要回钱的希望放在担保人身上了。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孔鲁亚律师提醒,借钱有风险,一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提前了解,同时不要顾及情面,一定要写借条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提供实物担保的,要注意对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有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济宁刘女士:2011年底借了30多万给济南一家公司,签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发展加盟事业,利息比较高,三个月内还清本息。现在公司一直推托不还,我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不会认定公司为非法集资?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王幸福律师:刘女士这种情况,双方有借款意思的真实表示,约定了到期还本付息,应该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还款,不过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最高法解释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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