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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不加班被扣二百元 |
| 公司称,因员工不服从管理则要扣工资 | |
- 2012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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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隋海英
本报12月11日讯 文登某服装厂员工陈某因事向公司请假不加班,但公司以交货期紧为由未批准。最终陈某因两天没有加班,公司便以不服从单位管理为由,扣发陈某工资200元。近日,经过文登市劳动监察部门调解,陈某5日领到扣发的工资。 今年5月,陈某到文登某服装厂工作。11月,由于厂子订单较多,为了按时交货,在与全部职工协商后,工厂决定连续三天加班三个小时。但第二天加班时,陈某因有事向公司请假,可公司以交货期紧为由并未同意。陈某无奈家中有事,当晚和第三天晚上都没有加班。月底,单位以陈某不服从单位管理为由,扣发陈某工资200元。 12月3日,陈某向文登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发扣发的工资。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法律没有规定,大多数劳动者愿意加班的情况下,少数不愿加班的人也得加班。所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单位不能强迫加班。经调解后,12月5日,陈某领到了扣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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