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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森林公安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国家级保护动物竟藏船仓
  • 2012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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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查处卖野山鸡的摊位。本报记者 何泉峰 摄
  本报济宁12月13日讯(记者 何泉峰 通讯员 张晓东 王晨曦) 13日,济宁市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等部门联合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微山县二级坝区域的一处农贸市场,共查获环颈雉、斑鸠、骨顶鸡等三有和省重点保护动物169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一只。
  13日上午,记者跟随民警来到微山县二级坝附近的一处农贸市场。该市场位于通往二级坝的主干道北侧,20多个摊位成一字排开。
  “这是环颈雉,体形比家鸡小,但尾巴长得多,颈部颜色是白色和绿色相间,俗称野山鸡,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在市场东侧的一个摊位旁,民警发现了20多只环颈雉,它们被分别关在三个笼子里。
  “我是卖鱼的,这些野山鸡不是我的,是别人让我代卖的。”起初,这位摊主不承认。当执法人员要没收时,他才承认这些野山鸡是他在周围村里收购来的,已经卖掉了3只。
  在检查中,一位摊主匆匆忙忙地跑到船里,3名民警跟了过去。“这是什么东西,拿出来。”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这位摊主从船仓里提出一个放鱼的地笼,里面有10多只斑鸠和一只猫头鹰。
  “我不知道这些动物是受国家保护的。有人来买,我就去湖区的芦苇地里逮。”这位摊主说,一只能卖60多元。随后,执法人员将这些动物没收,并登记了摊主的身份证信息。
  在现场,执法人员查获环颈雉52只、斑鸠52只、骨顶鸡16只、林鹬8只、黑水鸡38只、斑嘴鸭3只、猫头鹰1只。  
  “即使卖家养的野生动物,也需要当地林业部门办理《陆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济宁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庆波说,业主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经营场地证明、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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