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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未取得标牌不能运学生
标牌应载明号牌号码、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
  • 2012年1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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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展示统一校车标牌。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秦国玲)13日,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校车标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车使用与管理,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发放工作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办法》,潍坊市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将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核载人数、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根据规定,申请校车标牌车辆需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服务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申请校车标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分别在校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应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1767辆新型校车 实现全覆盖
  本报12月13日讯 (通讯员 李刚 记者 秦国玲)13日,记者从潍坊市教育局获悉,截至11月底,全市共投资3亿多元,配备新型安全校车1767辆,超额267辆,实现2012年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多形式配备新型安全校车1500辆”。
  潍坊市教育局将“启动校车安全工程,确保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列为2012年1号重点工程,建立专门团队,拨付专项资金,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新型校车配备及管理工作。截止到11月底,全市共投资3亿多元,配备新型安全校车1767辆,超额完成既定工作目标,14多万学生乘坐安全校车上下学,基本满足了学生乘坐安全校车上下学的需求,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全校车全覆盖,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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