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李晓闻)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被征收土地之前须由政府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还将根据地价获得一定数额的参保补贴。这部分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待遇合并发放。13日,青岛市转发了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据了解,《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对新征土地的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先保后征”,将政府的社会保障出资部分及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参保政府补贴数额,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联。按照规定,相应的补贴资金须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以上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调整而调整。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也就是说,政府补贴的资金有八成相当于是个人缴费,此举提高了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青岛市规定,已经领取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已经参加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原制度规定的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另外,执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鲁政办发〔2012〕62号及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