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朱洪蕾 通讯员 李盛盛) 近日,长清归德镇的刘某,因多次请人帮忙骗取贷款,最后没能还上,被长清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到2009年,刘某分别请本村的三位村民以买农具、养猪和塑料大棚的名义从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德信用社共骗取贷款20万元人民币。 贷款前几年,刘某给了农村信用社部分利息,后来刘某的采石场经营不善,就不再付利息。 今年7月13日,刘某到长清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骗取贷款的事实,后被移交公诉机关。 在案件审理阶段,刘某的亲属代其退缴现金12万元,后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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