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 从烟台市交警支队获悉,自2012年12月17日开始,办理机动车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需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可在全市任一县市区就近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定期检验和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对长岛原实行的“中型以上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校车以及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车辆,统一由支队车管所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规定,按上述通知的要求一并调整。 记者 于飞 通讯员 袁圣凯 李娜 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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