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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话费用手机手机进水停止返还话费
消协:属霸王条款
  • 2012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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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莘县一市民在某通信公司预交话费租用G3手机。可才用了三个月,手机进水不能使用了,该通讯公司却拒绝返还剩余话费。11日,莘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元。 
  今年7月3日,莘县城区消费者吴某与莘县某通信公司签订了预交话费租用G3手机协议。该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客户预存799元话费,分24个月返还,每月返还33元,当月使用不完不累计。参与G3手机活动,机卡不能分离。吴某在使用三个月后,手机不慎进水,不能使用,遂要求该公司将卡内剩余的金额继续按原协议返还。该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机卡不能分离使用”为由,要求吴某在另一部G3手机上使用,才能继续返还话费。吴某认为该协议不完善,拒绝继续使用G3手机。在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11月20日,吴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莘县经调查发现,吴某反映情况属实。经仔细阅读该协议,莘县消协认为该公司将“参与G3手机活动,机卡不能分离”作为不能返还话费的依据欠妥,该协议没有涉及G3手机假如丢失、损坏情况出现时如何处理话费事项,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释该卡号必须在G3手机上使用,才享受返还话费的权力,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通信公司属“霸王条款”行为。在县消协的耐心说服和教育下,该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同意将吴某卡内剩余的现金按原约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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