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 孙婷婷) 近日,德州市安监局发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相关规定,德州市烟花爆竹的销售期为2013年2月3日(腊月廿三)至2月24日(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已于11月30日结束,烟花摊实际审批数量增加1000余家临时零售业户。 目前德州市登记在册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11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3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业户1300余家,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300余家。 记者了解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3年1月24日(腊月十三)前全部发放完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放区为36天。其中,烟花爆竹的销售期为2013年2月3日(腊月廿三)至2月24日(正月十五)。从2月25日(正月十六)开始禁止销售,进入烟花爆竹的回购期。购进期和回收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根据省安监局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安全间距不小于100米;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零售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标准质量以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同时,做到一点一证,亮证经营。根据德州实际,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予以载明,限额不超过30箱(鞭炮30箱或鞭炮20箱、烟花10组)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000千克。严格落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必须做到专人持上岗证销售,配备消防器材。严格落实防伪标签管理,单件或小包装上未加贴德州市安监局监制专用防伪标签的,一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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