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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身亡,被帮者担责
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 2012年1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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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李某帮助同村村民刘某焊接果园金属护栏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李某家属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刘某对李某的意外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起诉称,李某和刘某是同村村民,平日关系较好。2012年8月15日,李某应被告刘某之邀,到刘某家的果园为其焊接金属护栏。下午4点左右李某在焊接过程中不幸触电当场死亡。被告刘某作为死者李某义务帮工的受益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导致李某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刘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本人对触电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李某在使用电焊机接通工作电源时,没有从漏电保护器的下面接电源,从而导致漏电保护器没有起到保护作用。李某本人是电焊工,应当具有安全用电的常识,如果他能够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连接电源,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属义务帮工关系。李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刘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从事电焊工作,违反规定带电操作,有重大过失,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刘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李某对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沾化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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