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刘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仅半年就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李某与刘某离婚,同时判决李某应将收取彩礼的50%返还给男方刘某。 刘某与李某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调解和好。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应将给付的40000元彩礼现金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双方自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已经无法维系正常的婚姻关系及家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准许李某与刘某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前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给刘某彩礼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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