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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
网络言行应遵循法律底线
  • 2012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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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发言,同样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果以“自由”之名诽谤、侮辱他人,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实质上是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持着“正义”的理由,只问目的不择手段,甚至搞所谓“谎言倒逼真相”,这同样是不负责任。
  网络给予了我们更多自由,也给予了我们更大责任。确立责任边界,厘定“法”与“非法”的标准,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保护权利,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进步。  (据《人民日报》)

网络立法依社情顺民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4日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是依据社情、顺应民意、符合国际惯例的势在必行之举。
  与现实社会管理一样,互联网管理不仅要依靠行业和个人自律,更应依靠机制和法律。对于网络监管,动力来自社会,呼声来自民间;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机制,促进立法、执法,敦促行业自律,引导并保持互联网健康的发展方向,依据了社会形势,顺应了民众呼声。       (据《光明日报》)
坚持三大原则 规范网络活动
  加强网络立法,有三个基本出发点必须坚持。其一,全面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信息传播领域的规则必须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放在首位,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目前情况下,特别要注意全面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普通公民不受网络诽谤、网络欺诈等不法行为侵害的权利。其二,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三,促进行业发展。尽管企业的逐利性是许多网络失范现象之源,但应该看到,企业是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服务的基本平台,没有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就不会有生产力的发展。     (据《光明日报》)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现有的执法依据多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约束性不强,导致执法难以到位。因此,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站信息安全的技术建设进行规范,并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抵制信息泄露行为,从而切实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国家规范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  (据《经济日报》)

维护网民权益 利于依法行政
  清华大学陈昌凤教授说:“自2000年至今,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诸多规定,但已明显滞后。这些法律的应用性不强,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又由各管理部门分散执法,力度远远不够。”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很有必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通过立法,首先保护网民的权益,其次还有利于依法行政。同时,通过加强网络立法,还可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    (据《经济日报》)

新加坡严格网络管理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者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
  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据《经济日报》)

意大利加强网络监控
  2009年,意大利众议员卡鲁齐向意大利议会提交了关于“保护互联网合法性”的2195号法案,该法案委托政府“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特别委员会以确保网络信息的合法性”。该法案的主旨是,每一条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都应该确保能够追踪到具体的公民,以避免匿名发布虚假信息的可能性。
  2010年,意大利议会进一步审议并发布了一项关于加强网络管理的法律。该法案特别针对网络视频发布及下载、博客、微博等新兴网络互动平台,要求对这些面向公众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在这份34页的法案中特别明确规定应对容易给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信息进行预先审查,特别是涉及色情和暴力等的内容。 (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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