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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车辆城区将限行禁行
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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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王玲 王敏)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张店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开始实施区域限行禁行措施。
  据了解,限行车辆为黄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时段为每日7:00-22:00,货运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段行驶。禁行车辆为无环保标志车辆、散装物料非密闭运输车辆、高排放(冒黑烟)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校车暂不列入限行禁行范围。
  限行区域:原山大道以东(不包括原山大道),湖罗路以西(不包括湖罗路),南外环以北(不包括南外环),鲁泰大道以南(包括鲁泰大道)。
  自2013年1月1日张店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禁行起,张店交警大队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驶入限行禁行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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