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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房顶坍塌村民摔下死亡
法院判死者自负20%责任,工程承包方转包方和屋主共赔偿40万元
  • 2012年1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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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长清一村民受雇给同村人拆房,施工中因房顶坍塌摔下并被掉落的水泥板砸死。日前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死者因不具备施工资质勉强施工自负20%的责任,工程承包方、转包方和屋主三方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
  今年2月,长清区某村村民温某决定翻盖自家房屋,将工程承包给了同村的陈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连扒带盖温某支付陈某两万多元。之后陈某将工程转包给同村的高某,并通过他人找来同村的邵俊(化名)帮工拆除房屋。双方协商后约定邵俊工资为700元。
  高某和邵俊两人分工合作,高某负责砸房梁,邵俊则用铁锤砸房顶。3月2日,拆房的第二天,拆到东北角时,楼顶突然坍塌,邵俊从屋顶摔下,被掉落的水泥板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高某和陈某分别支付给邵俊家人赔偿金一万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邵俊的家人将温某、陈某和高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对此高某称,并非自己雇用邵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表示自己只是介绍邵俊来帮工拆房的,房主温某则辩称自己和死者邵俊之间既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承包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邵俊和高某的劳务费均由温某结算给陈某,再由陈某发放给二人,系陈某雇用邵俊。高某和邵俊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官审理认为,温某将工程承包给陈某并让陈某带领不具备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的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其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承包方,在邵俊与高某进行拆房施工时没有为两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使邵俊死亡,应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高某与死者邵俊本应意识到本人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又在明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勉强施工,最后造成事故发生,高某和邵俊应分别承担20%的事故责任。
  日前,长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先前2万元赔偿金,高某赔偿邵俊家人91380.3元,温某赔偿101380.3元,陈某赔偿192760.6元。三人共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温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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