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2月26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崔希珍 刘龙启)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75000元竟不承认,法院判决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75000元及利息。 据了解,2009年11月17日,被告任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聊城市某供销社借款27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月利率12‰,并由张某、肖某、郭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任某及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虽借据是他本人所写,但该借款原告没有付给他,他不应付款。经法院审理最终查明,原告某供销社要求任某承担偿还借款275000元及利息,并由张某、肖某、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某供销社借款275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肖某、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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