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2月26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崔希珍 潘辉) 一辆电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车主受伤,客车司机逃逸,车主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自愿赔偿,可是赔付了一部分后就反悔了,受害人将其告上法院。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30日内履行剩余的三万元赔偿款。 2011年11月4日,孙某驾驶电动车,沿街道行驶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出事后,小客车驾驶员弃车逃逸,孙某在医院治疗了33天。孙某出院后,小客车车主任某与孙某自愿达成协议:赔偿孙某医疗费等四万元。任某的车辆损失由任某自己负担。于是,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后来,任某付给了孙某一万元,可是剩下的三万元始终不肯赔付,孙某多次催债都没有结果,孙某最终将任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机动车责任纠纷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有效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任某已付给原告孙某10000元赔偿款,剩余的赔偿款30000元应继续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30日内履行剩余的三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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