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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保障和扩张公民权利的网络立法
  • 2012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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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要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这一点看,近期以来针对网络立法表达的质疑的声音,不仅不是立法的阻力,反而是推动立法完善的动力,只有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充分讨论的法律才更有可能成为一部良法。
  □本报评论员 王昱

  连日来,网络立法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当各大媒体充分阐述网络立法必要性的同时,网上有些质疑的声音也从来没有停息过。
  中国需要进行网络立法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今天的网络社会几乎已经与现实融为一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假恶丑,在网络上几乎一应俱全。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的网络,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管,经过几天来的讨论,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
  那么,网络管理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既然我们承认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立法就应该与其它法律一样,须以保障和扩张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出发点和立法准则。换言之,无论是强化监管还是制定规范都应只是手段,维护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保障公民在其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是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网络立法最终成形的仅仅是一部促进加强监管的法律,就很难说完全达到了初衷。
  为了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就要搞清楚,在网络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究竟从何而来。用心分析不难发现,目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如恶意造谣、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这属于个体对个体的侵害。而另一种,如因言获罪,则是公权力或假借公权力之名者对网民的报复。前者的危害在近期的讨论中已经被充分展现,但对后者却讨论得不多。其实,在网络生活中,后者的危害同样不容小视。早在2009年,对于河南的王帅、内蒙古的吴保全等网民在网上正常发帖却遭到逮捕的事件,《人民日报》就曾刊文斥责。之后,因一条微博被劳教、为寥寥数语被“跨省”,这类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这提醒我们: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立法中应当注重双向的防范——既要防范个体对个体的伤害,同时,也应当防范公权力肆意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立法法要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这一点看,近期以来针对网络立法表达的质疑的声音,不仅不是立法的阻力,反而是推动立法完善的动力,只有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充分讨论的法律才更有可能成为一部良法。
  中国这些年在各领域的发展过程,也是公民权利扩张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唯有一部旨在保障网络世界中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才能顺应这一潮流。网络立法势在必行,但充分听取民意,尤其是不同的声音,才能让这部法律更完善,社会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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