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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开始差额征收
  • 2013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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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分三档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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