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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启动烟花爆竹百日安全整治
东昌路等路段两侧禁卖爆竹
本报记者李璇
  • 2013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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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劣烟花爆竹千万别买。 (制图 宫选)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到来,即日起,聊城启动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最近,聊城市安监局下发通知,对2013年春节期间聊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做出具体要求。

  按照聊城近年来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2200个以内。其中,东昌府区550个,其他7个县(市)零售网点的数量应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市场需求量等情况从严控制。
  其中,聊城城区内不得在东昌路(东转盘至火车站)、柳园路(闸口至兴华路)主干道两侧、利民西路两侧、铁塔商场、香江大市场和育新街、前许街等繁华地段设置零售网点;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网点;严禁集中、连片设置零售网点。零售网点必须从本辖区内具有批发经营许可资质的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
  全市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咨询、申请、受理、审批)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常年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5天(从2013年1月16日至3月1日)。

严禁集中连片设零售网点
购销档案将留存2年备查
  根据要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各批发公司严禁跨区域销售。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必须负责向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产品,配送的数量要根据零售网点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网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50箱(件)或者总重量1500千克。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必须与零售网点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且在许可证过期后10天内,负责将临时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收回或代为保存,并实行统一保管。
不得向未成年人卖烟花爆竹
  通知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购买、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盒装、散装小礼花弹和A级礼花弹,假冒和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以及“三无”产品和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点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销售点明显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等宣传品。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为:12350,0635-8287879。对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拨打以上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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