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月7日讯(记者 陈新) 2011年10月份,金牛山大街老城镇曹庄市场发生一起车祸,双方约定私了,没报警划分事故责任。后因医药费问题发生纠纷,1月7日,当事人一方崔文表示十分后悔。 2011年10月16日早7点,24岁张某驾驶小轿车追尾撞上陈某驾驶的小轿车,陈某妻子崔文颈部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张某说他开车是为接送新婚哥哥,求我们不要报警。”崔文说,过了一会张某父亲赶到现场,父子俩一起请求他们不要报警,因为张某哥哥办喜事,报警不吉利。“对方说有赔偿能力,让我们放心去修车看病。”崔文说,当时觉得受伤不严重,就同意私了。 崔文进医院看病,张家先后支付医药费9千元。但崔文受的伤比预想严重,需手术治疗,9千元钱远远不够。崔文向张家索要医药费,张某拒绝继续支付。 崔文想诉讼索要医药费,由于当时没有报警,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只能按照惯例,对事故责任做五五划分。 “真是太后悔了!”崔文说,事发后应该立即报警,而不是私了。泰安兴峰律师事务所马家强律师提醒市民,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留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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