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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伤残,出租车公司赔70万 |
| 车主没有赔偿能力,所在公司先赔 | |
- 2013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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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高洪超 报 道 □通讯员 王 芳 解品彩
本报1月7日讯 近日,一起涉案金额逾百万、涉及鲁浙两地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环翠法院努力下,以和解方式执结,因车祸陷入赤贫境地的浙江籍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先期70万元赔偿。 2010年10月14日晚上8时15分,吴某醉后驾车沿世昌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处置不当,撞击路中间护栏,进入相向车道,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出租车副驾驶座上的浙江籍32岁乘客沈某重伤,交警认定吴某负全责。 沈某被送往医院急救,住院长达62天,同年12月14日转至浙江嵊州继续治疗,此时已花费146566.94元,吴某赔偿了14.86万元。住院期间,沈某向环翠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张某、车主于某及所在的威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77372.5元。 2011年2月11日,环翠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向沈某赔偿1211077.59元,威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沈某不服,上诉至威海中院,要求增加赔偿809635元,张某、于某、威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威海中院二审终裁于某赔偿1248832.59元,威租公司对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义务。 本案终审后,一直拖到2012年7月2日,于某、威租公司一直没有按期赔偿,沈某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调查得知,于某离异,名下有一套房、一辆出租车及出租经营权,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出租经营权依据规定不得买卖,于某赔偿能力确实有限。威租公司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自己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履行赔偿责任,也应由于某先赔偿。此时,沈某因车祸变成植物人,借遍亲友后,连后续治疗医药费都支付不了,生活极度困难,其母亲及弟弟多次从浙江到威海询问案件执行情况。 环翠区法院执行四庭法官分析,具有执行能力的只有威租公司。庭长多次到威租公司交涉,希望公司从社会责任和人道出发,帮沈某渡过难关,威租公司同意协商。2012年12月21日,最终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沈某同意于某再另行支付80万元,放弃其他权利,威租公司代于某先向沈某支付70万元,于某按约向威租公司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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