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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燃放新规,请您提意见
违规燃放、邮寄以及携带烟花爆竹乘公共交通工具,可能都要被罚
  • 2013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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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陶相银 报道
□通讯员 周艳冰

  本报1月8日讯 7日,威海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就《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可在威海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新浪微博“威海警方在线”、腾讯微博“威海警方在线”上看到,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尽快向威海市公安局反馈。
  2004年11月,威海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其中共有11条规定。在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扩充至20条,对部门职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处罚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明确。
  征求意见稿将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域定为: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孙家疃镇所辖区域,高区、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和正月初一除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燃放期间,应当配备专业安保消防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主要有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医疗机构、学校及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重点防火区,房顶、阳台、窗口、室内楼梯和走廊,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等。
  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针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22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联系电话:5192320。电子邮箱:whsgajfzzd@163.com,邮寄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9号威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邮编:2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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