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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时是“预约金”退款时却成了“订金”
  • 2013年0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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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崔承娟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周黎霞) 商家推销时让顾客交了500元的“预约金”,但顾客交款后却变成了“订金”,并不予退还,这让博兴县的穆女士难以接受。
  去年12月,博兴县的穆女士在外购物时,遇到县城一家影楼的工作人员正在发放宣传册。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下,穆女士来到了这家影楼。穆女士的女儿刚好快过一周岁的生日了,看到影楼的生意比较红火,参考样片也非常漂亮,就想给女儿照一套价值1080元的儿童摄影套系。该影楼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穆女士先充值500元的“预约金”,影楼就会立即上门免费拍摄6张照片,穆女士可以先来看看照片的效果,而且底片全部赠送。穆女士在影楼提供的“预约订单”上签字并交付“预约金”后,影楼工作人员随后到穆女士家中拍摄了照片。
  今年1月8日,穆女士按照约定的日期来影楼看免费拍摄的照片时,发现与当时提供的参考样片相差甚远,且底片只给了两张。工作人员说赠送的底片不包括免费拍摄的,本来应该一张也不能给,现在已经是破例了。穆女士与商家多次交涉,商家的服务态度与当初跟她签订单时是大相径庭,一直是不冷不热,敷衍了事。穆女士一气之下,联系商家说不拍摄了,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商家却告知“预约金”就是“订金”,不能退款。9日,穆女士找到了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调查了解后,认定穆女士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摄影公司的规定:“顾客已交的预约金,本公司不予退还”,显然,“预约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是“订金”,而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退回预付款的权利,免除了摄影公司退还预付款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摄影公司所设定的该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其实就是传说中的“霸王条款”。如果消费者尚未进行拍摄,有权要求退款。
  在消协工作人员不断调解与教育下,商家最终作出了让步,于10日退还消费者420元,80元费用以成本费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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