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0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张瑞 记者 赵树行) 去年10月下旬,滨城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原告高某颅脑损伤严重,尚处于治疗之中,不具备鉴定条件,法院中止了高某诉请对其损伤伤残评定的申请。去年12月29日,高某死亡,滨城法院立即组织对高某的死亡原因鉴定工作,前后不到12小时。 高某于12月29日晚8时左右死亡,次日早晨7时许,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通知技术室。死亡后24小时是死亡原因最佳鉴定检验时间,超过24小时,不仅鉴定费用显著增加,还有可能因检材变化导致鉴定难度大、准确度降低甚至无法得出鉴定结论,进而导致判决难度增大,而且还可能造成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形成信访案件。鉴于此,技术室决定立即着手组织死亡原因鉴定。 技术室首先联系市内鉴定机构,但市内社会鉴定机构均称无此鉴定资质,而市区公安法医鉴定部门认为自己只能进行刑事案件鉴定,对民事鉴定不能受理。由于是星期天,加上大雪过后道路光滑难以通行,多数外地鉴定机构联系不上,唯一能够联系上的济南某鉴定机构要求将尸体运到济南鉴定。但鉴定需要当事人参加、法院监督,加上运尸费用高昂,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负担。在技术室的耐心工作下,最终该鉴定机构同意到滨州提取检材。 下午2时,病历、影像学材料、尸检器械准备完毕,双方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到达尸检地点,技术室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核对检查病历、影像学材料,向原告家属说明鉴定风险,向被告告知享有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下午4:30,济南鉴定机构人员到达,法院工作人员经向原被告宣读尸检细则,与原告、被告签署尸检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后,鉴定人员开始尸检。当最后一件样本被放进福尔马林溶液进行检材固定时,钟表指针指向晚上7: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