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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旁,老人捡发票换钱花
购买者多为单位司机或经常出差的工作人员,用于单位报销
  • 2013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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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1日讯(记者 张凯) 市民爆料,渤海五路黄河大桥收费处,有人在捡拾过桥司机丢掉的路桥费发票,然后将捡拾的发票转手卖掉。一张面值十元的发票售价一元,如果单次购买超过50张,可以6角钱一张。
  “不能给你,俺用它换钱呢”,滨州黄河大桥收费处的车流中,弯腰捡拾发票的“老刘”抬头说,如果想要发票,一块钱一张卖给你,“要五十张的话,6毛钱一张。”11日上午,记者在收费处见到了老刘,在一编织袋里见到了不少通行费发票。
  最近过往车辆多,一天能捡拾几百张。老刘从编织袋拿出一沓整理完的发票,“一共2000张,你要的话100元。”交谈中,老刘表示,他是附近村的,只要不下雨,他每天都在这儿捡拾发票,最好的时候一天能拾几百张。“四五百张有吧?”记者问,“几百张吧。”老刘含糊地回答。
  一辆白色面包车交费后通过收费处,看到老刘在捡拾发票,司机摇下车窗将发票递到老刘手中。
  发票随手丢掉的不在少数。经过一个小时观察,记者发现有近7成司机在交费后会随手丢掉发票。“没啥用啊”“打扫卫生的?不好意思以后不扔了””你问这干啥?”不少被采访司机表示,这些票据对他们没什么用,交钱拿票丢掉是随手的事。
  “这些票绝对可以报销。”老刘告诉记者,不少人从他这买发票回单位报销。“购买者多为单位司机。”一知情人告诉记者,购买发票的人多数是单位的司机,或者是部分经常出差的工作人员。
  私得他人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胡延波律师表示,老刘这种行为本身违法,“将发票售出,行为更违法。”胡律师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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