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底山西长治再度发生苯胺泄漏事故。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事故竟然发生在拥有耗资8.5亿元、号称“全国第一”先进监控系统技术的地区,事故发生之初竟被瞒报。 事故公之于众之后,山西省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事发当地也宣布了对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撤职处理的决定。 长治市市长面对媒体向公众致歉。事发企业天脊集团负责人也解释说,主要是因为泄漏发生初期对事故危害程度认识不够、估计不足,各种因素考虑不周到,感觉以企业力量可以控制污染危害,从而导致迟报。 然而,从伦理角度分析,事情却并不如此简单。 所有事实似乎都在指向这样一个观点:这起看上去只是一根输送苯胺软管爆裂引起的事故与其说是天灾,却不如说是人祸。 而这起人祸与其说是由于认知能力和认识水平不够,不如说是由于当事责任人和企业,包括一些相关领导对于生命尊严的漠视、相关法律和道德责任感以及公共健康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的严重欠缺。 当今社会中,这些责任感和意识本应当是企业领导者和政府官员最为基本的伦理素质。人们都应当认识到一个简单的道理: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岂能当儿戏?所有环境风险所造成的公共健康伤害都不是任何补偿能够还清的。面对这起环境危机对于公共健康的威胁和风险,道歉、撤职甚至法办都是微不足道的,与所造成的危害和风险都是严重不相称的。 要让每一个企业领导和地方官员认识到,瞒报事故就是对人民、对党、对国家最大的犯罪。首先,国家要在制度设计和建设方面采取严厉的措施,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机制,便很难避免一些人,甚至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和公共健康为代价的逐利行为。 其次,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大力提高环境与公共健康责任意识,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严格的法规、行规和职业伦理规范,以便防患于未然。 再次,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公众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潜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这不仅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作者为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