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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抛垃圾,楼下轿车砸个坑
物业:虽有人看到抛物楼层,但没有业主承认
  • 2013年0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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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抛物可能共同承担责任。(资料图)
  物业贴出的敬告。 本报记者 孔令茹 摄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孔令茹) 近日,在济宁城区红星8号沿街高层住宅区,一袋生活垃圾从天而降,将停在楼下车辆的车顶部砸了个大坑。近半年来,该小区已经发生了七八起类似事件,所幸没有人员受伤。13日,记者从小区物业服务处了解到,已经查清事发单元及楼层,所在楼层的楼梯间的窗户已被固定。 
  13日,记者来到红星8号高层住宅小区。说起几天前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业主冯女士仍心有余悸。“丢下来的垃圾里都是一些烂桔子、橙子皮,把一辆蓝色的小轿车顶部砸了个大坑,幸好没有人受伤。”冯女士说,有人看到是从4号楼2单元11楼窗户里扔出的。她们平时顺手提下来垃圾,然后扔到垃圾桶里。她想不通,可能是有人图省事,直接从窗户里往外扔。 
  “这不是第一次了,从去年夏天就开始了,扔过陶瓷的花盆、水果刀、菜刀、还有成袋的垃圾,幸好没有砸到人。”位于事发单元楼下的一位店铺工作人员说,高处抛物的力量冲击很大,坠落到地面行人很难躲闪,由于店里常有孩子进出,他们很担心高空抛物会发生危险。 
  在4号楼2单元电梯里,记者看到一张该小区物业服务处贴出敬告通知,劝告小区“肇事者”顾及整个单元业主的利益,并表示若再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发时,保安队长就在现场,是一位女性从11楼步行梯的窗户处往下抛物,但赶到11楼的3户业主家时,3户都不承认。”红星8号物业服务处一位潘姓的工作人员说,事发时,一位保安人员看到垃圾从11楼步行梯窗户扔下,勉强看到抛物的是一位女性,但并不能完全核实抛物人信息。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未找到抛物人,事发后,受损车辆的车主选择了保险自行赔付。物业服务处已将该楼层步行梯窗户封锁,减少抛物几率,也张贴了关于高空抛物的敬告。同时还将增加巡逻次数,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相关链接>> 找不到抛物人 高层住户或共同担责
  小区出现了“高空抛物”现象,找不到真正的“抛物人”,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高层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本报记者 孔令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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