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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上调
  • 2013年0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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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3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刘卫国) 1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2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德州将于今年1月份将抚恤金、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据了解,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一共分一到十级,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220元、3610元。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也都有调整。
  “这是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德州将于2013年1月份将抚恤金、生活补助发放到位。”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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