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3日讯(记者 李明华 通讯员 崔志恩 王金祥) 近日,市民刘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购置了一套新房,但小区内的空地被开发商划为停车位,并让业主缴纳12万元的费用购买。“小区空地不应该属于业主所有吗?怎么还要自己掏钱来买车位?” 记者就此咨询了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开发单位能否出售,应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来区分。如属规划批准的车位,不能认定为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属占有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则不允许出售,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业主可要求开发单位提供规划认定是否可以出售。 记者了解到,2012年德州市房管中心受理市民热线承办单中,关于德州中心城区小区停车位纠纷问题35件,主要是反映小区内收取停放汽车车位费用,业主质疑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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