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货券“过期”限制了消费者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说法不符合国家规定
  • 2013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李国庆 商建鹏) 价值200多元的皮鞋提货券,鞋店说作废就作废,单位发的福利变成了一张废纸,阳信县的郭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难事。
  郭女士家住阳信县劳店镇,在当地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半月前,郭女士的单位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一张价值258元某品牌皮鞋提货券,凭券可以到当地某鞋店领取一双同等价值的皮鞋。当时工作比较忙的郭女士,只是看了一下提货时间,标注的是2013年1月10日前,就随手放在自家的抽屉里。元旦期间,郭女士全家去外地旅游,回来后也没有想起还有一张提货券没有使用。
  1月13日,郭女士收拾抽屉,发现自己的皮鞋还没有领取,赶紧拿着提货券去鞋店提货。不成想鞋店老板指着提货券上的截止日期,告知郭女士该券已经过期,成了废纸一张。郭女士认为,刚过期3天,价值200多元的提货券被作废,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要求鞋店给兑换皮鞋。鞋店老板却以“该提货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为由拒绝了郭女士的要求。
  郭女士越想越生气,最终决定到县消协劳店分会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郭女士的皮鞋提货券,认定鞋店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此外,提货券下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商家耐心说服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郭女士兑换皮鞋。工作人员还对鞋店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其今后将“在×月×日前期货,逾期作废”换成“建议在×月×日之前来提货”等话语,如果消费者逾期不领取,可以适当收取一点存储费,这样既可以引导消费者及时来提货,也体现商家的人性化。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