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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受贿案二审
李福禄被裁定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2013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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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15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李利华) 15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省法院对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受贿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聊城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据了解,2012年6月27日,聊城市中院对被告人李福禄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1449.7584万元以及扣押的马自达6轿车一辆、小型越野路虎一辆、克莱斯勒轿车一辆和冻结的北京房产一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禄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福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福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对其量刑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相关链接 李福禄为齐鲁银行拉存款8亿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济源为齐鲁银行拉存款达8亿余元。其间,被告人李福禄多次以他人借款、注册公司等名义收受刘济源送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135.26万元。
  具体为:2009年,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在北京购买的房产一套、车位一处,总价值人民币295.26万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240万元;2010年1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1100万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福禄以注册公司为名,收受刘济源人民币1000万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李福禄收受刘济源人民币500万元。
  本报记者 刘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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