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肇事司机逃逸,伤员急救费有着落 |
| 青岛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将用于垫付抢救伤员的费用 | |
- 2013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李珍梅)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受害者的抢救费怎么办?日前,青岛出台新规,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况下,基金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日前出台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岛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况下,需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规定,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强险营业税的一定数额安排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和社会捐款等。 各市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分配和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国库部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和社会捐款等。 在救助基金的垫付方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