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赵松刚)16日,家住奎文区的李女士不久前在行政街某羽绒服专卖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到家后穿了几天发现该羽绒服跑绒,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对方以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货遭到拒绝。 元旦期间,逛街的李女士看到,一家羽绒服专卖店搞羽绒服促销活动,李女士购买了一款女士羽绒服,吊牌上明确注明了七日内如非顾客个人原因造成的任何问题均免费予以调换。结果只穿了三天就出现羽绒服跑绒的质量问题。李女士遂到该门店要求更换,结果经营者称该羽绒服是搞活动的特价商品,不予更换。无耐,李女士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 奎文工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发现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通过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更换,李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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