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司法解释出台,车主们得注意了: |
| 不投交强险,无责也得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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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1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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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6日讯(通讯员 王小玫 刘楠 记者 张焜)16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施用。不买交强险,不论车辆是否在事故中存在责任,车主都得出一笔赔偿金,数额最高达到12.2万元。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说明,不投交强险,一旦出了事故,车主就得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自己掏钱。”16日,奎文法院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多次提到有关交强险的问题。其中还指出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用商业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 对此,潍城法院民三庭法官举了个例子,如果两车相撞的事故中有人受伤,赔偿金需要27万元,那么两辆车不管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各负多少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金都得先赔上,这个数额最高能达到两车交强险赔偿金的总额24.4万元。多出的至少2.6万元钱,再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据介绍,如果有车主没有投交强险,不管他的车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他都要先掏交强险的赔偿金,最多达12.2万元的数额。剩下的2.6万元还得按自己车在事故中责任比例再赔。 “比起最高额达到12.2万元的赔偿金来说,一辆车每年的交强险实在是个小数目。”奎文法院民三庭法官说,一些严重的事故中,死伤者的赔偿金不低。光交强险赔偿额以外的、按责任比例承担的数额就会令很多车主发愁,如果再加上交强险最高达12.2万元的赔偿金,就难以承受了。 法官认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十分明确。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由于该司法解释已经开始适用,希望借此提醒市民,安全行车之外,注意看一看自己的交强险是否到期。 记者调查>> 摩托车辆成交强险“盲区” 16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事实上,未投交强险保车辆一直存在。买不到保险、心存侥幸还是主要原因。 潍城法院民三庭审判人员告诉记者,从众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看出,大型货车等车辆投保十分齐全,事故案件处理起来反而容易。更多的情况是,摩托车没有交强险,造成事故后难以赔偿。 而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摩托车价值太低,且容易出事故,索赔几率太高,即便很多摩托车主想投保,也会被各家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受理。 除了投保难之外,奎文法院法官认为,更多未投交强险的人,是心存侥幸心理。例如,一些车主想把车辆卖掉,觉得再买交强险没必要,在之前交强险到期后并没有投保,造成了“无险”的真空期。 本报通讯员 王小玫 刘楠 本报记者 张焜
还有这些司法解释 挺重要 1、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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