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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
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
  • 2013年0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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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1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李征) 21日,记者从淄川区民政局获悉,淄川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有所提高,由原来的每人600元/月,提高到每人720元/月,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月,提高到每人1200元/月,将惠泽淄川区100余名孤儿。
  据工作人员介绍,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孤儿监护人或福利机构,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基本生活费。孤儿18周岁以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需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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